关于委托界首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界首市安顺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专家组评审,认为你公司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发布日期] 2012-12-22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安徽环保厅;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