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重新委托合肥顺安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合肥顺安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你公司由于变更法人申请重新委托机动车环检机构事宜,我厅对你公司要求重新委托申请书及相关工作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5-10-26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安徽;检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