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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蚌埠市运通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我厅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3-27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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