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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公告
[摘要] 关于使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的公告    根据环保部信息化管理要求,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注销确认、放射性废物收贮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备案等环保手续时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凡是不进行网上申报的,自2012年2月1日起,纸质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 2012-02-01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用户;申报;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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