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滁州市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滁州市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和我厅《关于加快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环控函〔2012〕897号)要求,我厅对你站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站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发布日期] 2012-09-11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检验;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