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亳州市金不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环罚字〔2013〕14号 亳州市金不换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田 详细地址:亳州市谯城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3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总排口废水监测结果为:COD浓度242mg/l,超标1.42倍。
[发布日期] 2013-10-28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安徽环保厅;行政处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