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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追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冶化分公司排污费情况的公示
[摘要]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43号)核定的该企业2013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我厅已确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实已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二氧化硫;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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