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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43号)核定的该企业2013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我厅已确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的2013年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实已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二氧化硫;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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