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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无为闰坤汽车尾气检测服务中心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无为闰坤汽车尾气检测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基本符合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委托你公司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定期)检验,委托期限两年。
[发布日期] 2013-04-10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检验;环境保护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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