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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委托合肥市振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排气检验业务的函
[摘要]     合肥振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的要求,你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获得我厅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截至2013年12月19日,委托2年期满。
[发布日期] 2013-12-09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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