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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继续委托含山县瑞祥汽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函
[摘要]     含山县瑞祥汽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我厅于2013年2月7日委托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现委托2年期满,我厅对你公司要求续延委托申请书及相关工作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5-07-23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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