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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委托六安市恒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函
[摘要]     六安市恒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要求,由于检测线场地布置变化,你公司向我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委托你公司开展机动车环检业务。
[发布日期] 2015-11-02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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