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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委托五河博安机动车辆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函
[摘要]
五河博安机动车辆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我厅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
[发布日期] 2013-11-26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环保检验;安徽环保厅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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