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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17〕82号汕尾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27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卫生院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
[发布日期] 2017-01-20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计生委;食品药品;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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