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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鹤山市共和镇广东省卫生镇称号的通知
[摘要] 粤爱卫〔2011〕12号江门市爱卫会: 经广东省卫生镇(县城)考核鉴定组考核,你市鹤山市共和镇在创建广东省卫生镇工作中,各项指标达到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粤爱卫〔2010〕17号)规定的要求,并于9月20日至27日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网站公示,未有不同意见。
[发布日期] 2011-11-01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卫生镇;广东省;爱国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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