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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及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2〕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卫生厅申请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单位,需向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
[发布日期] 2012-04-17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卫生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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