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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及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2〕2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下称《通知》,见附件1)精神,我省自2011年起进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为做好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发放及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已按有关规定,在《医师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模板图见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填妥县域名称后方可下发证书,县域名称应与考生报名时试用单位所在县名称一致。
[发布日期] 2012-08-02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执业;医师资格;乡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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