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评工作的通知
[摘要] 粤卫办函〔2011〕26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健康教育中心: 为做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评工作,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自评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1〕7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分工(一)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根据地市级评价报告模板(附件1)认真撰写评价报告,并填好地市级调查表(附件2)。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妇幼;附件;调查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