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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收治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康复治疗工作进行督导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08〕409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中国残联《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8〕66号)和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四川地震伤病员转入康复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明电〔2008〕57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收治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康复治疗工作,我厅定于7月3-5日组织有关专家对各收治医院进行康复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内容 对四川地震灾区伤病员的康复治疗、出院转院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转院伤病员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和指导,了解伤员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情况等。
[发布日期] 2008-08-12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康复;医学科;伤病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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