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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摘要] 粤卫函〔2009〕507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树立定点医疗机构良好的服务形象,更好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协议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两年调整一次,对协议到期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继续定点的,应重新审核,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 2009-08-30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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