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补充通知
[摘要] 粤卫办〔2009〕36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等市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2008年下发了《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粤卫〔2008〕178号,以下称《通知》),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置门诊部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省试行。
[发布日期] 2009-07-20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门诊部;设置;服务提供者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