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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宠物诊疗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摘要]
【正文】 各宠物诊疗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宠物诊疗服务及其收费行为,维护宠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和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宠物诊疗机构必须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宠物诊疗工作。
[发布日期] 2005-06-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宠物;诊疗;收费;通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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