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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2014/10/29)
[摘要]
2014年11月1日起,本市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第一条规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位补贴。
[发布日期] 2014-10-29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委;产业化;农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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