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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肉类检疫监督管理的通告
[摘要] 【正文】     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控制畜禽疫情,防止病害、不洁、不合格的肉类进入市场,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肉类产品运输检疫的管理     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市境公路道口、铁路等的查证验物工作,外来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畜禽运输必须具有来自非疫区的有效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需进行屠宰的,必须到本市定点屠宰场加工;无证和证明无效的一律急宰无害处理。
[发布日期] 1998-03-1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肉类;检疫;监督管理;通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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