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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耆鹿逐痹口服液等2个药品的公告
[摘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耆鹿逐痹口服液等2个药品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5日起,对标示为沈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耆鹿逐痹口服液等2种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上述2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3-05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暂停销售;耆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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