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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和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摘要] 如何办理和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发布日期] 2011-11-23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互联网;服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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