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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2〕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现就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批新开办药品零售单体药店时,应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四条第五款等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同时应保证在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时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发布日期] 2012-10-25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药师;零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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