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摘要] 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16〕5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第62号)以及3月20日国家总局召开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查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省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通知要求,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日期] 2016-03-21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疫苗;食品药品;涉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