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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桂龙药膏的公告
[摘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桂龙药膏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08〕第02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西邦琪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桂龙药膏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10月10日在《新华日报》、10月11日在《连云港电视台影视综艺频道》和《连云港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发布日期] 2008-10-31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膏;江苏食药监局;桂龙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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