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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阳春玉液药品的公告
[摘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阳春玉液药品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5﹞第011号 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标示为湖南九典制药有限公司阳春玉液违法广告药品(品种名单见附件)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在我省范围内暂停该品种的销售,现予以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4-10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暂停销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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