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三)
[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三) 一、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 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发布日期] 2017-01-03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持有人;试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