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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颅痛宁颗粒的公告
[摘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颅痛宁颗粒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08〕第013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19日在《新华日报》、2008年6月18日在《现代快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发布日期] 2008-07-23
[发布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江苏食药监局;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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