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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农办牧[2012]64号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理清动物检疫的法定职责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
[发布日期] 2012-11-18
[发布机构]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检疫;动物;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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