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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区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已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的要求,为加强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 2016-11-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粮食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粮油;仓储;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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