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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
[摘要]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15-07-15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规章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执法;城管;人民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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