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加强医疗废物 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第 65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本市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规定》明确,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属地化原则开展医疗废物的监管。
[发布日期] 2007-03-14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废物;医疗;医疗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