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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 2009 〕 79 号)和我局《关于市环保局部分监管职责交给区县环保局的通知》(沪环保人〔 2009 〕 288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职责,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信息共享、属地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进一步梳理明确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控重点源和市控重点源的管理 1 .从 2010 年起,国控重点源原则上与市控重点源一致。
[发布日期] 2009-10-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保局;污染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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