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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摘要]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火电行业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DB31/963标准的设施。
[发布日期] 2017-04-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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