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污水排放单位有关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市排水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污水排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水务部门要负责对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污水排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
[发布日期] 2003-08-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水;处理厂;排污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