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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发布日期] 2012-08-22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检验;委托;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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