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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驻店药师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人事厅联合颁布的《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店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广东省人事厅对驻店药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持有《驻店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经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驻店药师注册事项应当包括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第五条
[发布日期] 2012-08-22 [发布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师;驻店;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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