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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4-10-1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增值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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