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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摘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经研究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承接10项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日期] 2015-07-15
[发布机构]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审批;第号;行政;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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