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要]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发布日期] 2015-01-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贷款;准备金;税前;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