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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4-17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居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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