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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摘要]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布日期] 2015-06-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高新技术;扣除;教育经费;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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