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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摘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5〕2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精神,为鼓励支持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推动产业发展升级带动返乡创业。支持各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领域。支持各地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支持成功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电子信息、加工制造、食品加工、现代物流、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重点产业。 (二)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家庭宾馆、“农家乐”、民族餐饮、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创新农牧业经营体系,强化农牧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农牧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四)推动农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互联网与“三农”融合发展,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村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经营主体或批发市场与第三方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深度对接。 (五)鼓励拉面经济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强政策扶持,围绕拉面产业,鼓励拉面经营者培育和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青海省著名商标”等;鼓励支持拉面产业运用现代商业模式发展连锁经营;探索建立拉面经济发展基金或股权投资等融资平台,为拉面龙头企业和品牌示范店提供融资服务;加大贷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款发放率。培育和发展壮大一批拉面经营研发升级、原料加工、仓货储存、冷链配送等专业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原料配送基地。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驻外办事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进一步提高对从事拉面经济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组织开展鼓励返乡创业服务专项活动。 (六)围绕打造民族手工艺等特色劳务品牌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扶持民族手工艺品牌发展,以我省“热贡艺术”唐卡制作为龙头,大力发展藏绣、盘绣等民族手工艺刺绣和民族服饰、玉树石雕、黄南土烧馍等手工特色劳务品牌,将其从业人员纳入灵活就业、创业和返乡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品牌宣传,拓展产品市场。在政府审批、产业管理、财税、金融、创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电子商务创业经营场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放。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完善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实体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牧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各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兑现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1.首次创业补贴。对符合首次创业条件并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2.创业一次性奖励。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或网络商户,经营1年以上实现成功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和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农民工等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给予1000元补贴,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4.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社保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电商企业,下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限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限内给予大中专毕业生不超过4年的社保补贴。 5.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社保补贴及生活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6.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给予不超过2年70%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强化金融服务。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返乡创业人员信用征集、评价和运用机制,通过优先支持、利息优惠等措施加强对守信创业主体的正向激励。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贷款期限3年,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贷款期满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返乡人员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五)加强返乡创业园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范围,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稳步推进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返乡创业园建设,落实统一的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推动支持农牧业设施用地政策落地见效,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执行优惠价格,降低园区生产成本,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对返乡创业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用、技术服务、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县、乡两级结合产业优势建立返乡创业电子商务基地、返乡创业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或补贴。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区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认可,可对进入创业园区的企业或创业者提供贷款反担保。 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返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返乡创业园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及返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 三、服务措施 (一)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帮助农村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共建、联网、共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支持乡镇 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农村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 (二)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原则,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农牧区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使其成为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载体,建立健全基层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开发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免费公开发布制度,制定创业政策和创业流程指南,促进投资与项目以及创意对接,促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为返乡创业提供全面、优质的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制定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清单,通过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推进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效对接。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返乡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返乡创业人员交流平台。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人员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打造线上网络平台,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对接。依托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等,鼓励发达地区人才、资金、项目加速向受援地转移,引导和扶持返乡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提高返乡创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返乡创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提升培训,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等管理,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提升培训,通过股权、分红等形式吸引技能人才。将返乡创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强化创业培训,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6州与对口支援省市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对口支援省市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督导检查,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创业扶持力度。 (二)细化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青海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详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跟踪工作进展,确保工作实效,同时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示范带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结合6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抓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公益性创业大赛和创业项目展示等活动,有效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展示项目、传播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促进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青海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
[发布日期] 2015-12-31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创业;返乡;人员;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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