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限额标准 《通知》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4-08-19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就业;退役;定额;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