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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摘要]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 2014-12-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免征;年月日;对小微;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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