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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 2014-06-27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转让;挂牌;股票;双创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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