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责任供药区域的通知
[摘要] 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 鉴于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通过药品GSP认证,目前处于停业整改、不能提供阜阳市相关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为保障阜阳市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工作,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经研究决定,自收文之日起,暂由你公司承担阜阳市相关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工作。
[发布日期] 2014-07-24 [发布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学、药理学、毒理学(综合)
[关键词]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阜阳市 [时效性] Effective